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简称:撤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 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三答辩”被称为:“商标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提供使用证据”,答辩人需要列举出 近三年对于该商标的使用的证明材料。如果是被他人以“商标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 为由提出的撤销,就需要针对商标在本商品或服务上的独创性 和显著性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
收到撤销通知后,一定要做答辩吗?
(1)“被撤三”的商标,最主要的举证责任在于答辩一方。需要答辩人详细列举使用证据后才能避免商标被撤销。否则,将被撤销。
(2)如果被以通用名称进行撤销,举证责任重点在于撤销申请一方。作为答辩方,可以列举自己的使用证明和商标显著性的证明进行答辩,加大自己获胜的机会。但是如果撤销申请方所列举的证据和理由根本无法证明商标是通用名称的,即使被撤销人不进行答辩,也会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