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 商标局在三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允许在先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或任何人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
哪些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2)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3)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4)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