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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商标异议答辩

  • 商标在公示期内被他人提出异议,可申请
  • 服务介绍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 商标局在三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允许在先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或任何人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













哪些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2)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3)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4)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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